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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基础知识

信息来源于:互联网 发布于:2021-05-26

1.国际物流:“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利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
一般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退还进口税,即当出口产品企业使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出口产品时,应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
一种是退还已缴纳的国内税,即当公司宣布出口时,将退还为生产产品所缴纳的国内税。
2.国际物流:出口退税条件
(1)国际物流:必须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内的商品。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从农业生产者处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商品,以及烟草等11种需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酒精和化妆品。
必须满足此条件,因为只能对已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除出口货物退税(免税)。 未充分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商品(包括免征商品)不能完全退还,以充分体现“不收不退”的原则。
(2)国际物流:必须是已申报出口的货物。
所谓出口,是指出口通道,有两种形式: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 区分是否宣布要出口货物是确定货物是否在退税(免税)范围内的主要标准之一。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在没有报关单的情况下在该国出售的货物,无论出口企业是以外币还是人民币结算,无论出口企业如何财务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并予以退还。
在中国出售的需要兑换外汇的商品(例如旅馆,饭店等),可以兑换外汇的商品等,因为它们不符合出境条件,因此无法退还(豁免)。
(3)国际物流:必须是经过财务处理以用于出口的货物。
出口商品经过财务处理以供出口后,才能退款(免除)。 换句话说,出口退税(免税)规定仅适用于贸易出口商品,而对于非贸易出口商品,例如捐赠的礼物,个人在该国购买并带出该国的商品(如果另有规定) 不包括),样品,展品,邮寄物品等,通常不进行财务处理以出售,因此根据现行法规不能退还(免税)税款。
(4)国际物流:必须是已收集并核销的货物。
根据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免税)的出口商品必须是已结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实的商品。
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商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 生产企业(包括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在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加条件, 也就是说,申请退税(免税)在处理退税(免税)之前,被税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商品或被视作生产企业的自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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